
搜索专业人员
推荐专业人员:
2025-11-14
法治中国建设与律师担当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律师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诉讼代理人角色,而是逐渐演变成为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参与者和推动者。律师群体的担当,不仅仅关乎律师个人的职业发展,更与整个法治中国建设的进程息息相关。构建律师的担当,需要从制度、行业、个人能力以及文化等多个层面协同推进,形成系统化、体系化的支持,具体而言,需优化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强化行业自律与职业伦理建设,提升律师专业素养与社会责任感,并推动全社会形成尊重法治、信任律师职业的文化氛围,使律师能够在法治中国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本文以法治中国建设为背景,拆分当下律师的多元角色定位,在此基础上提出强化律师担当的路径。
关键词:法治中国建设、律师担当、社会责任
引 言
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并将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当中,提升社会主义法治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伴随着党的十九大的召开,中央组建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全面协调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总体目标。建设一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与党同心同向的高素质人民律师队伍,是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着力点和落脚点。律师作为人民民主的捍卫者、基层治理的实践者、涉外法治的开拓者,在社会的方方面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科技的进步、人工智能的出现等等因素给律师行业的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以法治中国建设为背景,探讨律师在新时代下的责任与担当。
一、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 (一)法治中国的理论内涵 2021年1月10日,中共中央公布了《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与此同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法治是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为进一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奠定了良好基础。 作为法治中国建设过程中最重要,且作为其核心价值导向的便是坚定不移地走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走好特色法治道路需要时刻谨记坚持党的领导统一,并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鲜明旗帜,牢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自始至终把握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基本国策为出发点,立足我国基本国情,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改革发展之路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良好体制机制的建设。 那么,在接下来的奋斗之路上,首要的任务就是构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即全面开展普法工作,加强地方立法,完善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等立法工作。尤其是在当今中国面临重大改革之际,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做到改革之处于法有据,切实根据实际需求,及时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以此,来达到建设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周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等一系列目标。落实立法、执法、司法工作,筑牢法治中国体系之基石。严打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打造新时代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二)“法治中国”历史演进 自新中国成立,作为改革开放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中国开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刑法》、《选举法》、《刑事诉讼法》等各项法律制度表决通过。改革开放之初,旨在恢复各项立法工作、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的各项事业有法可依。1982年通过的“八二宪法”将“社会主义法制”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固定了下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各项工作不断深入,社会发展对于法律的要求不断提升,1997年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提议标志着我国从“法制”开始向“法治”转变。此后党中央各项会议不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重要性及具体实施方略。从“法制”到“法治”虽然只是一个字眼的转变,却展现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和方式在实践中不断地飞跃,体现了我国法治建设理念的提升,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 “法制”与“法治”一字之差,但是二者含义却有着重大不同。“法制”重点在“制”,注重强调制度,强调运用法律制度进行社会治理。更多的是侧重于静态的治理,着重强调法律的规则与体系。这也符合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项法律事业受到了极大的破坏与阻碍,当时最重要的是建立各项制度,使得各项事业的发展能够有法可依。而“法治”则是一种治国理政的原则、理论和方法,侧重于动态的治理规则,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当中的核心地位,要求所有人都必须遵守法律,其中更多隐含着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对公权力的限制、对公民民主权利的保障。 从“法制”到“法治”,表明社会认识不断提升、法律实践不断深化。 (三)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 1. 地方法治发展不均衡问题 2024年4月28日,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布《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23)》,报告显示2023年度,被评估的100个城市法治政府水平较上一年度稳步提升,但地区行政强制类执法行为的规范水平存在短板,一些地区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审查不严、对事实认定不清等情形大量存在,约半数城市未建立政务数据公开平台,导致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问题大量出现。 同时由于我国地理原因,偏远地区缺乏法治教育资源,法治发展滞后,行政执法人员个人法治素养较低,以至做出的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例如西部地区,由于自然条件艰苦,导致缺乏相应的法治专业人才或专业人员素质不高。尽管进行了法律援助、交流学习等活动,由于缺乏专门的资金支持、缺少专业的组织、缺乏专业的律师、语言不畅通等情况,导致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进程推进起来尤为困难。 中西部法治水平的提升,既是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标志。只有补齐这块短板,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的全域化、实质化发展。 2. 新技术带来的法治新挑战 当前世界正处于第六次科技革命之中,以5G、人工智能、物联网为代表的新兴科技不断刷新着经济发展模式,不断促进全球产业链发展、推进技术革新。全球范围内的贸易发展、经济连接日益紧密,这对现行的法律制度提出了更大的挑战,尤其是涉外法治的各项内容。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需要保护的重点信息,以个人信息为代表的各项数据在这个时代面临着随时暴露的风险。平台、企业为获取海量数据,在研发的APP中设置相关程序,强制性、过度性、超范围性地收集消费者的性别、年龄、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电子邮箱等敏感信息。如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对不法行为进行规制是法治发展面临的新课题。因此,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该法在一般的保护规范基础之上,还根据当下数据信息发展的现状对个人敏感信息保护进行专门的规定,例如医疗健康信息、行动轨迹数据等。然而如今仍然存在着,例如APP强制要求收集信息才能进行使用、商家与用户信息不对称导致用户无法悉知信息的具体适用范围等等。这意味着信息技术飞跃发展带来巨大便利与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伴随出现个人权利、社会权力与政府权益同步扩张、博弈增长的局面。新时代下律师要灵活运用现有的法律保护当事人在互联网上的合法权益,通过对现实情况进行评估进而对相应的立法工作提出建议,这都是新时代的律师担当。
二、律师职业的多元角色定位 (一)传统角色的现代转型 1. 从“法庭辩护”到“刑事值班” 在刑事领域,传统律师的职责范围一般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在进行委托之后,通过会见、调查取证等方式搜集证据,在法庭上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维护其诉讼权益、减轻刑罚。但在刑事案件的指控当中会发现,若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律师也很难从中找到漏洞,同时律师本质上提供法律帮助的服务性质行业,口碑也是重中之重,因而会出现一些案子无人接手,委托无门的情况。因此,2014年8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司法部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试点工作正式启动,这一项举措开启了值班律师的制度。伴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不断拓宽,值班律师制度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20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印发《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工作办法》,此后大量值班律师派驻在看守所、人民检察院等场所,为没有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他们的辩护权。 如今律师不仅仅是“收钱办事”,更多的要承担起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社会责任,尽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也需要有人来保障,这就需要广大的值班律师、法律援助律师等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 2. 从“诉讼职能”到“公益事业”的职能扩展 律师属法律服务性质的行业,在发展之初更多是与利益、金钱挂钩。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法治中国的建设要求每个公民自觉地尊法、守法、懂法、用法。而我国由于地理条件特殊、人口基数庞大,全民普法工作的开展就需要广大律师、律师协会做出努力。近些年来广大律师到云南、西藏等法律意识欠发达的地区进行法律援助、对口帮扶等公益活动,不断提升当地的法律意识和法治水平。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度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活动,旨在打造一支党和人民都满意的不断增强人民满足感、幸福感、获得感的公益法律服务队伍。积极培养和选举律师公益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值得借鉴的经验和做法,树立榜样宣传,不断增强广大律师参与到法律公益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律师队伍从诉讼职能出发,开辟公益渠道,不断承担起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责任与担当。 (二)律师的核心担当 1. 人民民主的捍卫者 建设法治国家,要求立法、执法、司法各个阶段保证民主,从而实现法治全过程人民民主,律师作为人民民主的捍卫者,通过参与立法的表决,践行“两代表一委员”制度,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作为法律实践的专业群体,律师兼具理论素养与实务经验,能够敏锐捕捉社会矛盾与立法需求。在立法表决环节,律师代表通过提出专业修正意见,确保法律条款的严谨性与可操作性,防止权力滥用对公民权利的侵蚀,且律师处在处理各项法律纠纷的一线,能够更切实、更真切、更敏锐的感受到法律所需要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例如在《民法典》编纂中,许多律师代表提出的隐私权保护条款强化了法律对公民个体尊严的维护。 “两代表一委员”制度则为律师提供了体制化参政渠道。作为人大代表、党代表或政协委员,律师能够将基层法律实践中发现的权利保障缺失问题转化为政策建议。这种“专业身份+民主代议”的双重角色,使得律师既能运用法律技术不断填补制度漏洞,又能通过民主程序将民意注入立法过程,从而实质性地巩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实践基础。 2. 基层治理的参与者 在数字化时代,律师不仅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基层治理的重要参与者。随着抖音、快手等互联网平台的不断普及,越来越多的律师通过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法律知识普及和在线法律咨询,这类偏娱乐化的方式使法治教育更加贴近群众生活。这种“技术+法律”的模式,不仅降低了公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门槛,还增强了基层社会的法治意识,推动了全民守法氛围的形成。 律师利用短视频平台,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民法典》、《劳动法》等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法律条文,并结合典型案例进行生动讲解,使抽象的法律条款变得易于理解。例如,针对农民工欠薪、婚姻家庭纠纷等常见问题,律师的普法内容能够直接触达基层群众,帮助他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此外,通过直播互动、评论区答疑等方式,律师还能实时解答公众的法律困惑,提供初步的法律指导,减少因法律知识匮乏导致的矛盾激化。通过技术赋能,律师成为连接法律与公众的桥梁,助力构建更加和谐、法治化的社会生态。 3. 涉外法治的沟通者 在经济全球化和数字贸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无论是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还是为服务于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抑或是为参与全球规则的制订,涉外法治的需求日益凸显。律师作为国际法律服务的核心力量,成为中外法治沟通的重要桥梁。一方面,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跨境投资、数据合规、知识产权保护等复杂法律问题;另一方面,外资进入中国市场也需适应中国法律体系。同时我国经济不断发展贸易全球化不断加深,承担起参与全球规则的制订也是大国所要承担的责任。律师凭借专业的涉外法律素养和语言能力,帮助中外企业规避法律风险,促进国际商事规则的有效对接。例如,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律师协助企业符合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或美国《云法案》等域外合规要求,避免因法律冲突导致的经营障碍。 同时,律师还通过参与国际仲裁、WTO争端解决等机制,维护中国企业的海外合法权益。此外,涉外律师通过学术交流、国际组织合作等方式,向世界传递中国法治发展成果,助力构建更加公平、包容的全球法律治理体系。在全球化浪潮中,律师不仅是法律服务的提供者,更是国际法治对话的推动者,为构建开放型世界经济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三)制约律师担当的现实挑战 1. 制度性障碍 首先,律师执业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依然突出。虽然《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但在实践中,随着2007年《律师法》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老三难”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得以缓解,律师执业问题又开始朝质证难、辩论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的“新三难”问题转向。 其次,相比较于办理民事案件的律师,刑事律师面临着更高的职业风险与制度性障碍。刑事律师常因代理敏感案件遭遇威胁、恐吓甚至暴力伤害,尤其是作为涉黑、贪腐等案件的被告人辩护时,易被大众误解为“为坏人开脱”,导致社会舆论压力甚至报复行为。同时律师保密义务与作证豁免权的边界模糊,可能引发职业伦理与法律责任的冲突。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对当事人的违法犯罪信息有保密义务(危害国家安全等极端情形除外),但这一特权可能被曲解为“包庇犯罪”。例如,若律师明知当事人隐瞒关键犯罪证据却未举报,是否构成帮助犯?现行法律缺乏明确界定,导致律师在执业中陷入“保密还是举报”的两难境地,甚至可能因“隐瞒行为”被错误追究共犯责任。 此外,在涉外法律服务领域,截至去年1月份,全国具有涉外法律服务能力的律师约 1.2万人,仅占律师总数 1.84%。要突破这些制度性障碍,需要进一步完善律师执业保障机制,优化法律服务资源配置,同时加快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为律师行业发展创造更有利的制度环境。 2. 职业生态矛盾 当前律师行业面临商业化与公共性的内在冲突,深刻影响着律师的社会责任担当。一方面,法律服务市场化催生了过度商业化的倾向,部分律所将创收作为核心指标,导致法律援助、公益普法等非营利性服务被边缘化。2023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调研显示,全国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58.8万件,全国律师年均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仅2.3件,较2020年下降17%,反映出公共法律服务投入的持续弱化。另一方面,行业自律机制存在明显的短板。虽然各省级律协建立了投诉平台,但多数处罚限于“训诫、通报批评”等低强度措施,难以形成有效震慑。这种“重发展、轻规范”的行业生态使得律师在追求商业价值与维护司法公正之间难以平衡。要破解这一困局,需重构行业评价体系,将公益服务纳入律所评级指标,同时建立透明的惩戒公示制度,通过完善职业伦理规范重塑律师的公共属性,使其真正成为社会公平的守护者而非纯粹的法律商人。 3. 社会认知偏差 公众对律师职业的认知偏差,尤其是对刑事辩护的误解,严重制约了律师社会责任的发挥。部分民众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行为简单等同于“为坏人开脱”,这种观念忽视了律师在维护司法公正、保障程序正义中的关键作用,也从侧面反映出社会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知不足。 此外,法律职业共同体内部的沟通壁垒也削弱了律师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的能力。法官、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职业隔阂导致三方协作不畅,例如在证据调取、程序推进等环节常出现摩擦。这种职业共同体内部的信任缺失,不仅降低了司法效率,也阻碍了律师在法治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因此要破除这些制约,需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正确理解律师的职责定位,同时完善法律职业交流机制,通过联席会议、联合培训等方式增进同法检等司法机关的理解,为律师履行社会责任创造更有利的环境。
三、强化路径:律师担当的双向构建 (一)制度层面 律师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首先依赖于制度的保障。当前,《律师法》虽经多次修订,但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行业监管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不足。未来应进一步强化律师在调查取证、会见当事人等方面的权利,减少司法实践中的不合理限制。同时,应优化律师惩戒制度,建立更加透明、公正的行业监管体系,避免权力滥用。此外,律师行业自治也需加强,律师协会应在行业规范制定、职业伦理监督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律师作为法律实践者,对立法和司法需求有深刻理解,因此应建立律师参与立法的常态化机制,如立法听证、专家咨询等,使律师能够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订提供专业建议。还可以通过增加律师在立法机构中的比例,或构建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定期沟通机制,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合理性。 (二)行业层面 律师执业的现实环境仍面临诸多挑战,如“质证难”“会见难”等问题尚未完全解决。司法机关应严格落实法律规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减少人为障碍。同时,行业内部可建立律师执业风险保障机制,如完善执业保险制度,降低职业风险。在科技快速进步的时代,数字化也是优化执业环境的重要方向,通过电子卷宗共享、在线庭审等方式提高办案效率,通过跨地区之间实现政务工作的联动,消除会见的壁垒。在服务社会方面,律师行业应承担更多公益责任,扩大法律援助范围,使低收入群体、农民工等弱势群体都能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鼓励律所设立社区法律服务站、开展免费咨询等公益活动,同时借助“互联网+法律”模式,通过在线平台降低公众获取法律服务的成本,推动法律服务普惠化。 (三)能力层面 随着国际交往日益频繁,涉外法律服务需求快速增长,这对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推动高校与律所合作开设国际商法、跨境争议解决等课程,鼓励律师参与国际仲裁、跨国并购等实务,提升实战能力。同时筛选人才,建立涉外律师人才库,为国家重大涉外项目提供支持。此外,律师还需构建复合型能力矩阵,在专业化分工的基础上加强团队协作,形成刑事、民商、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业团队,新兴领域如企业合规、数据安全等也需要重点关注。科技应用能力同样不可或缺,在AI盛行的时代,律师应学会运用大数据分析案件趋势,利用人工智能辅助法律研究,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四)文化层面 社会对律师的认知往往存在偏差,需要通过构建科学的评价体系来重塑职业形象。建立律师职业道德评级机制,鼓励诚信执业;通过媒体宣传优秀律师案例,树立行业正面榜样;举办公开法律讲座等活动,增进公众对律师职业的理解。在普法方面,新媒体平台提供了全新渠道。鼓励律师制作通俗易懂的普法短视频,解读法律热点问题;与社交平台合作推广法律知识;开展直播答疑、线上模拟法庭等互动式普法活动,提高公众参与度,让法治观念更加深入人心。
结 语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律师群体的担当已超越传统的诉讼代理职能,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作为人民民主的捍卫者、基层治理的参与者、涉外法治的沟通者,律师在立法完善、权利保障、社会治理和国际规则对接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当前仍面临执业权利保障不足、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均、职业伦理与商业化冲突等现实挑战,需要通过制度完善、行业优化、能力提升和文化重塑等多维路径加以解决。 未来,律师行业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在保障执业权利的同时强化社会责任,通过公益服务、基层普法、涉外法治等实践,推动法律服务的普惠化和专业化。随着《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的深入实施,律师队伍必将以更高的专业素养和更强的使命担当,助力实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宏伟目标,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贡献更大力量。 参考文献 【1】 韩大元、马怀德、贺小荣、李林、公丕祥、郭雳:《“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笔谈》,中国法学,2024(05) 【2】 曹明睿、曾沙沙:《数字经济背景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哈尔滨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22(2):76-81。 【3】 马长山:《数字时代的人权保护境遇及其应对》,《求是学刊》,2020(4):103-111。 【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2015年11月3日。 【5】 周梓睿、郭俊:《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与实现——基于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展开》,中国政法大学证据科学研究院。 【6】 司法部涉外司:《涉外法治工作座谈会》,2023年12月。 【7】 中国司法部:《党建引领风帆劲砥砺奋进开新篇》,2023年8月4日。 【8】 《求是》,2015年第0卷第1期,3-8页 【9】 郑海、向发佳、杨莎:《均衡发展:数字经济与数据法治化治理研究》,重庆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30626
上一篇 : 没有了
下一篇 : 房地产企业破产程序“府院联动”机制研究
扫描二维码添加企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