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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9
论服装设计作品在著作权领域的规范保护
摘 要:本文通过学理和实务的结合,分析服装设计作品的不同表现形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可能性,以及其不同表现形式被保护的作品类型,进而探讨服装设计作品在著作权领域的规范保护方式。本文认为服装设计的花稿、设计图及成衣会因所属的作品种类不同而受到不同的保护,花稿类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款式设计图可能会被视为图形作品、作为实用艺术品的成衣需要脱离实用性部分而只保护其艺术性部分。明确服装设计构成著作权保护后,权利人需要根据不同的作品种类实施不同的保护策略,本文归纳总结了服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预先保护方式及权利救济手段,旨在提高作品权利人的维权意义和固证意识。
关键词:服装设计、作品、著作权、规范保护、分离性。
引言
在快消品时代,以“风尚潮流”为导向的行业竞争愈发激烈,如以服装行业为例,伴随互联网电商的崛起,该行业正在面临巨大的机遇与挑战。此外,随着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井喷式增长,越来越多的企业逐渐意识到服装设计在知识产权领域保护的重要性。 通常情况下,大众所理解的服装是指人们用于遮蔽、护体、修饰身体的衣物和配饰,如裙子、腰带、鞋子等。“服装设计”通常指向服装的款式、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的设计,蕴含着设计师个性化的选择和一定审美意义上的表达。随着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和大众艺术审美水平的提升,公众的视野也由一开始侧重服装的实用性功能向追求服装的艺术性审美方向转变。在此背景下,将“服装设计”制成成衣并进行工业批量化生产是企业将“服装设计”推向市场化盈利的必经之路,但随之而来的却是一部分市场主体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抄袭、仿制“热门”的服装产品,并导致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大量发生。 根据《2023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的数据显示,2021年服装领域专利侵权诉讼裁判文书203件,商标侵权诉讼2562件,著作权侵权诉讼2272件,不正当竞争诉讼356件[1],可以从数据中看出服装的侵权纠纷集中发生在商标及著作权领域中。对于从事服装行业的企业而言,有必要充分地了解“服装设计”在著作权领域的保护模式,不断加大和完善对服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本文将通过各类理论及案例分析当前著作权法对服装设计的保护现状并提出建议,以期提高企业的维权意识和风险防范水平。
一、服装设计不同成果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类型
(一)服装设计的不同成果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服装设计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我国在立法上并未将服装设计单列为某一类作品,根据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法律所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及可复制性的智力成果。其中,大众所熟知的与服装设计相关的作品类型是“美术作品”,即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在进行判断前,还要先对服装设计开发流程有一定了解,一般情况下,企业内部的服装设计开发流程大体包括: ①设计师市场调研参与前期准备,构思设计灵感; ②设计初稿,设计图包含设计点、廓形、上身效果、使用面料等; ③设计制版,由版师根据自己的理解制作纸质样板; ④设计打样,即制作成衣样品; ⑤审版,根据模特上身效果反复修改完善,确认定版后再批量生产上市。 在上述流程中所产生的设计草图(设计图上的花稿)、成衣的制版图等上身效果图、上市销售的成衣(包括成衣上的花稿、款式、面料)均可能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但在作品类型上可能会有所差异。 (二)服装设计的不同成果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何种类型的“作品” 1、服装设计中的“花稿”(无论是以成衣还是设计图为载体)可能会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1)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是具备独创性、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并具备一定的审美意义。首先,王迁教授的观点认为“独创性”中的“独”是源自本人的独立创作,“创”是达到一定程度的智力创作。最高人民法院(2012)知行字第38号行政裁定书也指出作品必须同时符合独立创造并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2]。对于“最低限度”的理解,应当高于按照普通人的能力几乎都能做到的程度,即至少要体现创作者经过一定智力劳动所作出的个性化选择与安排,外在表现上应当与公有领域的在先作品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其次,“审美意义”也可以按照“最低限度”理解,即美术作品无需达到很高的艺术水准,但至少应当具备一定的欣赏价值并带给他人美的享受(不能仅凭创作者个人所感受的“美”来认定);最后,“能以有形形式复制”是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理,著作权法只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故创作者想要向外表达的智力成果应当能够被客观感知,即能够以某种物质形式表现或固定,这种“固定”不需要实际发生,而只需要达到能够复制的程度,具备固定的可能性即可[3]。 (2)服装花稿既可以指设计图纸中的花纹图案,也可以是成衣面料上的花纹图案(如工艺立体刺绣图案),其一般是以线条、色彩等元素构成的平面或立体造型。若服装花稿系创作者独立设计完成,并体现作者最低限度的个性化选择及最低限度的审美要求,则该花稿一般可以认为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2、服装设计中的“设计草图”、“制版图”等上身效果图可能会被认定为图形作品或者立体美术作品的平面表现形式 (1)图形作品在法律上的定义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主要包括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图形作品与美术作品相比较,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目的和所处的领域不同,美术作品是艺术领域的智力成果,目的是带给人艺术性的审美感受;而图形作品显然是科学领域的智力成果,主要是为了达到生产的目的,而图形作品所传达的实用性功能因被认定为“思想范畴”而被排除在作品保护之外。 (2)服装设计草图可以反映出设计师的设计理念及设计元素,样衣制版后的上身效果图融入了制版师对设计图的理解,并体现一定水平的制作工艺,二者汇聚了设计师及制版师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故为生产而制作的设计草图及效果图可以被认定为著作权保护的图形作品。 (3)存在一种特殊情形,即某些服装设计图可能是立体美术作品的平面表现形式。此种情形对设计图的艺术美感有一定要求,根据该设计图制作成衣的过程属于从平面到立体的复制,被复制的对象不是图形作品,而是立体美术作品的平面表现形式[4],据此制作的成衣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立体美术作品。 3、服装设计中的“成衣款式”可能会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 (1)“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来自《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第二条第1项的规定,其将实用艺术作品归入“文学和艺术作品”的范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写的《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认为实用艺术作品是“有实际用途的艺术作品,无论这种作品是手工艺品还是工业生产的产品。”我国立法上仅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的保护做了相关规定,但并未明确中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方式,根据《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该作品完成起二十五年”。司法实务中,大部分法院将实用艺术作品归入“美术作品”类型进行评判,也有部分法院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作品形式予以考量,当然也出现一些法院认为实用艺术作品不构成法定作品种类而不予保护的情形。 (2)服装的成衣按照服装设计图、样衣制版图制作而成的最终成品,一般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特征(特殊服装除外),可归入“实用艺术品”范畴。服装成衣的要素包括花稿(图案与色彩的组合)、款式(造型、结构、色彩组成的整体外观)、面料等,其中花稿可以单独构成美术作品,面料主要是从实用功能上考量,因此比较有争议的是关于服装款式的作品认定。 学界主流观点认为,“实用艺术品”要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除了满足美术作品对独创性及审美意义的要求外,还需要达到实用性(思想范畴)与艺术性(表达范畴)相分离的标准。在两种情况下“实用艺术品”均达到分离的标准:一种情况是服装款式的实用功能元素与艺术美感元素在物理上能够做到拆分;另一种情况是二者在物理上已无法拆分,但是在观念上可以剥离,比如在观念中假设改动服装款式的艺术性表达部分,若该改动对服装的功能实现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则达到分离性标准[5]。 司法判例所支持的观点也较为一致,当服装款式的设计元素可以展示创作者个性化的选择、取舍、布局排列,并体现出一定的设计美感,同时服装款式的实用功能与艺术美感可以在各自分离后单独存在,比如舍弃其特殊设计部分不影响服装的实用功能,则可以认定该服装款式的“艺术性部分”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如在原告云创设计(深圳)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卡诗兰服饰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法官认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美感,而不保护其实用功能,在判断被控侵权服装与权利服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也应当比较其艺术审美方面[6]。 除了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标准外,有些法院还认为服装的艺术性表达必须要超过其实用性功能,方可受著作权法保护,即赋予服装款式比美术作品更高的审美要求,可能法院的初衷是为了将美术作品与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做个区分。但私以为这点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相悖,在服装功能性已经与艺术性分离的情况下,对该艺术性部分的考量只要符合美术作品的要求即可,不应缩限服装款式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范围。
二、服装设计作品的著作权规范保护 (一)服装设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一般规定 1、著作权的自动保护与自愿登记原则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品自创作完成之日即享有著作权,除非被相反的证据推翻,在作品上署名的主体一般直接推定为作者,作者也可以根据本人的意愿进行作品的著作权备案登记。 2、著作权各项权利的类型 作者对作品享有4项人身权利(包括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13项财产权利(主要包括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他人使用作品的前提是经过作者的同意或授权并支付相应的报酬(法定的合理使用情形除外)。 3、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作者的署名、修改、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可以受到永久保护。作品的著作权人为个人的,作品发表权及其他13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为个人终生至死亡后的50年;企业作为著作权人的,则作品的发表权为作品创作完成后的50年(超过期限未发表则该作品不受著作权保护),其他13项财产权利的保护期限自作品首次发表后的50年。 虽然《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中对外国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做了二十五年的规定,但因我国并未对国内的实用艺术作品做法律规定,故应当继续适用著作权法上规定的作品保护期限。 4、著作权保护的范围及不同作品类别的保护差异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著作权保护的是作品的表达部分,而不保护思想。前面已经论述“服装设计”呈现的不同形态所能获得的不同作品类型的保护。比如服装设计花稿可以归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服装设计图可能纳入图形作品或立体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服装款式中可分离的艺术性部分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美术作品与图形作品存在保护差异,比如二者对“复制”行为的认定并不一致。著作权法的“复制”行为包括由“平面复制到平面”和由“平面复制到立体”等多种情形,但这种“复制”应当基于对艺术美感部分的复制,所以与图形作品不同的是,美术作品因本身自带艺术性表达,无论相对人采用哪种复制行为均可能构成对权利人“复制权”的侵害。实践中就有法院将产品设计图的“复制”限定在印刷、复印等形式,而相对人照图制作三维产品的行为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换个角度可以推出,假设当图形作品确实已达到一定的艺术高度,或可将其视作“立体美术作品的平面表现形式”,此种情形下将平面作品改成立体艺术作品,行为人将构成法律上的“复制”行为。如在张某诉姚某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法院认为相对人将平面图形转化为三维物体的行为构成侵害权利人的复制权,应符合三维物体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三维物体与图形构成实质性相似等要件[7]。 (二)服装设计作品在实务操作层面的保护 1、向有关机构申请作品的备案登记 虽说作品自创作之日起即受版权保护,但大量的侵权纠纷案件表明,未做好版权登记备案工作,权利人在维权时将难以提供初步的证据证明自己系诉争作品的著作权人。 (1)版权登记方式 权利人可以自行或找代理机构向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登记机关经审核通过后会在一定时间内下发《作品登记证书》,一般国家版权局的下证时间为2-4个月,地方版权局下证时间会更快,版权局收取的版权登记费用一般是300-500元之间,若是找代理机构则费用一般在1-2千左右。 作品登记证书里面会载明作品名称、类别、作者、著作权人、登记时间、创作完成时间及首次发表时间。该证书的证明效力并非不可推翻,但对有维权迫切需要的权利人来说至少可以在诉讼这条道路上比他人先行一步。 (2)数字作品备案登记方式 除了直接向版权局申请作品登记外,权利人还可以向一些机构平台申请更简易的“数字作品备案登记”(实质上是向版权协会进行备案),通过证书上的“备案号”可在机构的平台上查询到相关证书并可看到对应的服装款式,而版权登记与之最大的不同是作品的附图不对外公开,只能通过权利人预留的手机短信验证后方可进行查询。目前司法实务对数字作品备案证书的效力一般是认可的,该方式通常适用于服装款式的成衣效果图,其优势在于方便快捷,权利人在开庭时无需携带原件,只需要在平台上操作即可进行电子核验,而花稿类美术作品的价值更高,权利人选择传统的版权登记方式会更有利于作品的保护。 (3)备案登记的特殊情形 前述提到的版权登记,主要是以服装的整体款式作为保护对象,但因为司法实务对服装成衣的保护有限制,需要其达到实用性与艺术性相分离的条件,故部分成衣的款式将难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这部分服装,可以考虑将其整体拆分成一个个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元素并分别进行备案登记,以达到与保护整体款式殊途同归的效果。 2、创作底稿、发表文件等相关证据留底 权利人即使做好版权登记也不能就此高枕无忧,因为我国对作品的版权登记只做形式上的审查,《作品登记证书》上的创作时间、首次发表时间均由申请人自行填写,故可能存在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权利不相符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要求权利人提供其他证据进行补强,这就好比民事诉讼中的借款纠纷案件,原告仅凭一张借条就可以去法院申请立案,但法院是否支持诉请还是要结合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聊天内容等证据予以综合判断。 对于服装设计的著作权人而言,需要留存的证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作品的设计底稿文件、创作说明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数字作品备案证书、授权许可合同、转让交易文件、作品出版文件、互联网平台公开发表宣传及首笔交易订单数据等[8]。
三、服装设计著作权侵权的认定与应对 (一)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的要件 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要件可以从裁判规则中进行概括,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判断权利作品(如服装设计图、成衣等)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以及权利人是否享有作品的著作权;二是判断权利妨碍的事实是否存在,即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三是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即相对人对权利作品是否存在“接触可能性”[9]。 1、服装设计作为实用艺术品,判断其是否能构成“作品”的条件已在前文论述,而原告对作品是否享有权利基础也可以通过作品登记证书、原始底稿文件、授权文件等证据进行相互印证。若原告系著作权被许可一方,则需要注意提出的诉请有无超过授权许可范围。 2、构成“实质性相似”是指被控侵权产品对权利作品的实质性内容(关键精华的部分)进行大面积(超过合理借鉴的范围)的复制,主要是为了证明相对人侵害了权利人的复制权,否定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创造性(不具有创新的表达则不构成新的作品)。 司法实践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并不统一。实务中比较认可的一种观点是,其由两个构成要件组成: (1)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相似的部分是权利作品独创性的部分,而非是现有设计部分的相似; (2)相似程度要达到一定的比例,能够让观者对两个作品产生相似的联想或感知。 文字作品领域有关于相似程度的量化比例,不同法院的认定标准在70%-90%之间不等[10]。该比例标准虽无法直接照搬到服装设计所在的美术作品领域(图形无法像文字一样查重),但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3、存在“接触可能性”是指权利人已将作品对外公开发表,且首次发表的时间要早于被控侵权产品出现的时间,证明相对人有通过公开途径接触到权利作品的可能性,以此来驳斥被控侵权产品的原创性。 (二)权利人视角下的应对注意事项 1、著作权法不保护公有领域内的作品 因著作权在登记时未经过实质审核,权利人需要提前了解作品的设计要素是否进入公有领域或与他人在先作品构成近似,比较保险的做法是先在网络平台上对近似的在先设计进行初步的筛查,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对案件的走向有个预判。比如在原告深圳市玮言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上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费依时装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即使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的权利作品非常相似,且被告的侵权规模很大,但因为权利作品被发现大部分与在先图案近似,虽然作品仍构成独创性,但被法院认定独创性不高,最终原告20万元的诉请仅被支持了2万元[11]。 2、著作权要求的“独创性”不排斥碰巧雷同的作品 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是要求作者独立创作完成,在不抄袭他人作品的情况下恰好作出与他人作品内容相似的表达,这种表达在理论上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但实务中的举证非常困难,尤其在权利人已经率先对外发表的情况下。所以从权利人的视角来看,首次发表证据的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只要证明自己作品的发表时间早于他人的创作时间,则他人因存在接触可能性而无法进行独立创作的抗辩。 3、“设计空间”越大则越近似越构成侵权 “设计空间”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容易被忽视,因著作权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若某一种“思想”的表达极其有限甚至只有一种表达方式,则应当将其纳入公有领域而不受著作权的保护。所以权利人可以从设计空间角度出发,搜集其创作的服装款式有很大设计空间的证据,比如对某一款服装样式在市场上找到了很多不同的设计方式,证明该款设计的表达方式有广袤的空间,权利人作品的独创性也越高,而被控侵权产品与权利作品越相似则越构成侵权。 4、侵权赔偿金额的考量因素 (1)法定赔偿方式包括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进行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因侵权导致权利产品减少的销量(无法确定的可按照侵权产品的市场销量计算)与权利人销售单件权利产品的利润的乘积。 (2)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参照权利使用费计算赔偿金额。 (3)若均无法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进行综合考量,酌定赔偿的范围在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权利人可以根据相对人具有侵权故意、情节严重的情形(如重复侵权行为)向法院主张惩罚性赔偿,并在起诉时或不迟于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向法院提交所主张的赔偿数额、计算方式及其依据。 (5)权利人在主张赔偿金额时,可以将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纳入赔偿范围,包括权利人为调查侵权行为支付的取证费用以及律师费等。
四、服装行业的发展需要立足创新,打击山寨盗版 2019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接连发布《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众多政策的出台表明国家下定决心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进而带动营商环境的优化。对于服装企业而言,尊重原创、保护智力成果、抵制抄袭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要求。本文除了帮助原创企业打开服装设计作品在著作权领域保护的思路,提高知识产权维权意识,同时也想让山寨的企业意识到抄袭所面临法律风险和成本将越来越大,走向创新才是企业生存的立足之本。
【参考文献 】
[1] 注释(行业报告):中华商标协会、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2023时尚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年度报告》,于2023年10月13日公开发布于微信公众号“时尚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链接地址:(https://tuce.zboec.com/2023/09-13zscq/)。
[2] 参考文献(论著):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66-67页。
[3] 参考文献(论著):杜颖:《知识产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50页。
[4] 参考文献(论文):杨馥宇:《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的条件》,载《人民司法·案例》2020年第29期,第87页。
[5] 参考文献(论著):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七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第116页。
[6] 注释(裁判文书):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1)渝019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
[7] 注释(裁判文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2)沪民申2691号民事裁定书。
[8] 注释(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9] 参考文献(论文):吴汉东:《试论“实质性相似”+“接触”的侵权认定规则》,社会科学Ⅰ辑第,63-72页。
[10] 参考文献(论文):沈忆佳:《网文时代侵犯著作权犯罪中“实质性相似”的判定研究》,《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5卷总第39卷)——数字经济法治文集,第178-184页。
[11] 注释(裁判文书):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3)浙0604民初191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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