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利群视点

2023-11-20

自甘风险规则解构及司法适用检视

论文t.png


摘 要:自甘风险理论肇始于古罗马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明确我国关于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则。《民法典》施行前,自甘风险已在我国司法裁判中广泛适用,虽存在适用案件类型繁杂、归责认定不统一等问题,但为《民法典》第1176条制定提供了宝贵的本土智慧。《民法典》施行后,在适用场景及裁判尺度上已基本趋于统一,而第1176条中文体活动、其他参加者等概念尚有较大争议,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视别与认定则对法律从业者理解文体活动规则等方面提出更高要求。自甘风险在我国,从法学理论落入裁判土壤,生根发芽后升华到法律规范,乃往返于实践与理论的结晶典范,《民法典》第1176条的规范适用仍应遵循上述路径,有赖于文体活动规则完善、法律观念更新、指导性及公报案例发布等形成合力。

关键词:民法典;自甘风险;实务认定;规则解构

引  言

古谚“自甘风险者自食其果”言犹在耳,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则首次将自甘风险规则纳入我国侵权责任编的体系,规定在第1176条。然在《民法典》施行前,自甘风险理论已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得以广泛适用,用于说理,我国法官及律师群体为《民法典》第1176条的制定提供了宝贵的司法经验。伴随晚近几年经济高速发展及观念更新,我国参加文体活动人数呈现几何式增长;又因国际交流增多、中西文化融汇,文体活动更强调对抗性及竞争性,这也为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适用土壤。笔者将以实证贯穿于理论分析的方法论,解构自甘风险实务适用规则,对其体系性规范适用的可期进程给予建设性意见。

一、百家争鸣:法典前之司法适用考察分析

《民法典》施行前,自甘风险规则缺失导致裁判者“想用不敢用”“用了又找不到依据”“说理不透彻”的尴尬局面,而在不同案件中自甘风险充当角色不同,所发挥法律效果也千差万别。以“自甘风险”为关键词在阿尔法法律网站检索,2018年至2020年的相关案件数分别为163件、209件、562件,以上934件案例按照案由归为以下几类:

截屏2023-11-17 15.42.19.png
截屏2023-11-17 14.45.57.png

考察并分析以上案件,可以得出《民法典》施行前自甘风险的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结论,并呈现如下两个特征:

(一)规则适用情形多样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诸多类型案件,散见于侵权、人格权、合同与准合同纠纷等多种案由。如果以案件情境场合作为分类因素进行细化分析,可以观察到自甘风险规则不仅适用于传统文体活动,同样适用于其他场合,主要可以分为以下4种:

截屏2023-11-17 15.39.01.png
截屏2023-11-17 15.40.19.png

1.因体育活动或在娱乐场所活动受伤的案件,例如篮球、羽毛球比赛中冲撞受伤、骑马过程中摔伤等,该类案例占比30.51%;

2.因旅游活动受伤的案件,例如自助游中暑死亡等,该类案例占比8.99%;

3.交通事故导致受伤的案件,例如自愿搭乘醉酒驾驶员操作的汽车而受伤等,该类案例占比20.13%;

4.在其他特殊场合适用自甘风险的案件,例如在冰面行走而溺亡、进行风险投资、买卖或租赁而导致亏损、火灾事故中责任承担等,此类案例中情况较为繁杂,占比40.36%。

(二)规则适用结论不一

裁判者对自甘风险规则的理解不一致,具体案件适用不一,同案不同判情形较为明显,实务适用结论主要可划分为以下几类:

截屏2023-11-17 15.55.03.png

1.法院将自甘风险规则作为被告抗辩、减责事由,被告仍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或者依据公平责任条款分摊部分损失。

(1)以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为归责依据

如被告存在过错,裁判者将结合原告即受害方自身过错及其自甘风险的行为,权衡比较双方过错程度,以此确定责任比例。例如“杨某珍诉湖北峡州某旅游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法院认为被告旅游公司在安全提示上存在瑕疵,但事故主要原因在于原告自甘风险的选择,酌情认定被告承担40%责任。

如被告无过错,裁判者往往结合案件的裁判效果和社会反响等因素来考量,为避免产生社会负面反应进而适用公平原则酌情给予原告即受害方适当补偿。例如“源某、冯某某、易某某诉黄某某生命权纠纷案”,在一审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引用公平责任条款,改判被告给予原告10000元适当赔偿。

(2)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在此情形下,则不考虑被告主观过错,裁判者集中考量案件中原告即受害方过错情况以及被告的减责因素,确认责任比例。例如“吉日嘎拉图等诉殷杰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受害人在马术培训中坠马,被马踩踏头部导致死亡,法院认为本案属于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受害人与法定监护人均无过错,但法定监护人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进行骑乘学习活动,构成自甘风险行为,法院酌定减责比例20%。

2.法院将自甘风险规则作为一项免责事由,被告无须承担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被告无过错往往是法院裁判免责的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裁判者以自甘风险规则进行说理,判断原告即受害方不得请求被告方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赵某某诉周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陈某某等诉北京古北水镇某旅行社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以及较为典型的冰面遛狗溺水案——“支某甲等诉北京市永定河管理处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三案,分别涉及体育竞赛、旅游出行和公共管理方面,在被告运动员没有犯规情形,旅游公司和管理机关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法院认定原告自行担责。

3.完全否认自甘风险规则在我国实务审判中的具体适用。

《民法典》施行前,自甘风险规则仅存在法学理论以及部分案件裁判说理中。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认同自甘风险的抗辩,是否采用该规则进行说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裁判者的理解与考量。部分裁判者认为自甘风险规则抗辩于法无据,不认可自甘风险规则的抗辩。例如“北京密境某科技有限公司诉何某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该案中,裁判者否定自甘风险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被告并不是风险活动的直接参与者,二则是我国法律条文并未规定自甘风险规则,缺乏法律依据。

二、罢黜百家:法典后之规则解读及适用指向

(一)规则概念厘清

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于诸多类型案件,散见于侵权、人格权、合同与准合同纠纷等多种案由。如果以案件情境场合作为分类因素进行细化分析,可以观察到自甘风险规则不仅适用于传统文体活动,同样适用于其他场合,主要可以分为以下4种:

1.一定风险之文体活动

《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限定在了“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一定风险”“文体活动”的法律概念较为模糊。“对文体活动”作出合理解释是值得研究的话题。社会生活中的文体活动纷繁复杂、日新月异,例如在真人CS中受伤,此类创新形式活动能否被纳入司法考量范围可以体现法条是否有足够的前瞻性。故“文体活动”建议解释为“文娱及体育活动”,既可以包含以休闲、健身、娱乐、竞赛为目的的体育身体活动,也绕过了解释为“文化活动”时无法体现活动风险性的困境。将“文”“体”区分做并列解释,也可为将来社会发展出现的新因素、新状况保留更大的释法余地。

另外,文体活动种类的变化将导致风险发生概率、风险影响程度、风险来源因素发生改变,法律难以做到一一界定,司法实务中也缺少统一标准。因此,对于“一定风险”主要应把握范围要件及程度要件,其范围不能超过该文体活动产生的固有风险,例如在跑道跑步时被飞来的铅球砸伤或标枪戳伤,跑步与掷标枪、投铅球分属不同类型的体育活动,被铅球砸伤或标枪戳伤并非跑步的固有风险,因此也无法用“一定风险”评判。在风险程度上也应与低风险或一般风险相区别,例如棋类活动虽属于文体活动,但其本身并无身体对抗,自然无法达到“一定风险”的程度。另诸如具有一定危险刺激性的“网红桥”“过山车”等项目虽具高危风险,但其风险主要来自于经营者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适用《民法典》第1198条更为合适,故不宜扩张解释至文体活动之列。

2.其他参加者

“其他参加者”的界定,关系到自甘风险规则适用人群的明确。文体活动中的队友及对手为其他参加者不言自明,而诸如文体活动中的观众、记分员、保洁人员等是否属于其他参加者尚有争议。一般认为,观众、记分员等人群与参加者同处一个活动场所,为确保或帮助文体活动正常有序进行,该人群成为文体活动中不可或缺之部分。另该类人群如篮球场第一排的观众一般与参加者距离较近,参加者在参加活动前一般亦明知存在与其产生冲突对抗的可能。

因此,按照通常理解只要上述人群并未作出其他非必要风险行为,如故意向球场内投掷水瓶等,尽管他们并非活动直接参与者,也应纳入“其他参加者”范畴,适用自甘风险规则。

而活动组织者却不宜纳入问题活动其他参与者范畴,因为活动组织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与文体活动自身固有的风险无关。之前广受关注的2021 年5 月22 日甘肃白银景泰黄河石林山地马拉松事件,之于活动组织者的责任追究均无自甘风险规则适用的余地。

3.与受害人同意区分

    自甘风险与受害人同意不能等同,其中最为显著的区别是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在自甘冒险情形下,受害人仅意识或接受损害发生的可能性,一般会通过热身、佩戴护具等措施积极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而在受害人同意的情形下,受害人是积极追求相应的损害后果,是一种自愿行为”。

(二)免责要件解构

“《民法典》关于受害人“自甘风险”的增加,使得行为人获得了更大的行为自由”,作为新增的免责事由,对受害人的利益也产生直接且深远的影响,故对于免责事由的构成要件应当予以严格筛选,以避免受害人的救济保障变得过于脆弱。自甘风险构成免责应具备以下要件:

1.受害人自愿参加活动

对于“自愿”的主观心理,实务审判中很难准确把握,但可以通过风险活动发生损害结果的概率进行评判。如果参与活动产生损害的概率较高,则可以凸显受害参与者主观上“心存侥幸”或“冒险”的态度,其自愿承担风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受害人明知或应知活动存在风险

“认知风险是接受风险的前提,也是自甘风险的标志”。不能仅从参与活动前的表述和损害后的说辞来判断受害人是否明知或应知风险,应当基于“普通大众对该活动的风险认知”这类客观情况进行衡量。

3.文体活动的固有风险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紧密的因果联系

足球或篮球竞赛中因冲撞的固有风险导致骨折,羽毛球比赛中被高速飞行的羽毛球击伤等,属于文体活动固有风险导致的损害结果。如果损害结果超出或者脱离了活动时间、空间、内容所附带的风险,该损害结果自然不能被该活动的自甘风险规则所评判,例如踢足球时被飞来的标枪绊倒而摔伤,此时当然不能在踢足球场合中适用自甘风险规则,而应当按照普通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对标枪投掷者进行评判。

4.其他参加者非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害

根据《民法典》第1176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行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不能因受害人自甘风险而免责。故意的主观心态只有在较为恶劣的情形下才能展现,实务中一般不会有太大的分歧,判断难度较小。而重大过失的认定则存在明显难度,重大过失一般表现为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需要考察其他参加者在活动中是否违背规则、习惯或传统、是否履行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及通常情况下正常情况下应作出表现等因素,加以综合判断。

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认定,也要求裁判者及律师充分理解文体活动规则,比如律师在处理一起因篮球赛引发的参加者受伤案件,将打手、普通掩护犯规等与《民法典》第1176条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等同,显然会导致权益保护之失衡。

(三)法典时代的裁判方向

《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自甘风险规定,促进民事责任合理分配。《民法典》体系化的立法进步带动了自甘风险规则司法实践方向的转变,裁判适用情形从“百家争鸣”走向了“大一统”的时代。

2021年2月25日最高院公布的《民法典》自甘风险适用第一案即“宋某某诉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裁判者结合具体案情,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判决对无故意、无重大过失的文体活动参加者,不承担赔偿责任,亮明了拒绝“和稀泥”的司法态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胡某文、黄某豪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中,认定黄某豪在胡博文身后右侧断球行为属于正常技术动作,不应当将其认定为故意或重大过失,故胡某文遭受的运动伤害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在罗某凯诉范某翔等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罗某凯参加足球比赛系自甘风险,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驳回罗道凯全部诉讼请求。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邵某轩、张某豪等健康权纠纷案,认定邵某轩自愿参加掰手腕活动受到伤害,属于自甘风险的行为,张某豪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致邵某轩受伤的情形,不承担侵权责任。

上述案例均将自甘风险规则作为一项免责事由进行适用,并排除公平责任的适用,为《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适用提供了宝贵经验并指明方向。

三、体系前瞻:文体活动规则完善、指导性案例等多重发力

《民法典》第1176条首次明确我国自甘风险的相关规则,但任何新规则体系性规范适用都绝非一朝一夕之功。我国自甘风险规则的体系适用,有赖于文体活动规则制定与完善、法律观念更新以及最高院公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等多重发力。

(一)文体活动规则助力

基于我国自甘风险规则适用范围,文体活动规则的制定与完善则是首当其冲,是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前提,根本原因是缺之则无从判断故意及重大过失。经典如篮球、足球等文体项目经过数十年发展,相关规则已臻于完善,近年来诸如篮球项目中走步认定规则改变、加入主教练挑战等对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已无伤大雅。而晚近几年出现或蓬勃发展的极限飞盘、花样跳绳及蹦床扣篮等文体项目,则面临相关规则缺失之局面,仍有赖于政府主管体育部门、行业协会以及运动员等协力解决,而未来出现的文体项目同样如此。

文体活动规则为视别自甘风险中故意及重大过失提供了基准,但知悉并理解文体活动规则,显然也对包括律师在内的法律从业者提出了更高要求。《民法典》施行后,关于自甘风险的论文常见诸于各大体育学院学报,体育法学愈发呈枝繁叶茂状,这表明法学界已充分认识跨学科研究的重要及必要性,并试图跳出常被诟病的自学自说怪圈。

“自甘冒险规则的确立使文体活动的参与有明确的行为规范,应当谨慎,做好准备和防护,遵守活动规则”。论及法律知识宣传及观念更新,常有假大空之嫌疑,而自甘风险之类新规则的普及与解读属实必要。了解规则是接受规则的前提,充分理解文体活动的风险并真心接受,有利于相关纠纷的化解。在普法形式上,除全国各地掀起民法典普法讲座外,以微信公众号、微博、抖音等自媒体为媒介普及在天涯若比邻的今天亦是明智之举,但应力求解释准确、具体,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二)指导性案例纾困

任何法律非经解释不得适用,已成通识。在学理解释并非我国法源的当下,解释法律的最有效途径便是适用法律。近年来,最高院接连印发《关于建立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等文件,旨在消弭争议,统一裁判的可预期性。“同案同判已成为中国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和司法公正的代名词”。对于公布适用自甘风险规则的典型案例,最高院已作出初步有益的尝试。而对于故意及重大过失的视别,其他参加者及文体活动范围界定等,最高院可通过发布指导性及公报案例,对相关规则进行解释及补立,弥补我国成文法的局限性。部分学者修订民法典自甘风险相关规定的建议,时机尚不成熟,一方面在《民法典》施行不到两周年的今天便予以修改不利于法律的稳定和统一实施,另一方面仍需大量的经验事实与理论予以支撑。

结  语

民法典对自甘风险规则的明文规定有利于该规则正式落地适用,实现从无到有的跨越,以立法的方式推动我国司法实践的前进。但是随着我国实务涉及自甘风险的案例不断增加,现代社会“文体活动”内涵不断丰富,现有的条文文义将呈现法律滞后的一面。完善自甘风险规则适用需要指导性案例的引导;需要司法机关、律师等法律工作者严格把握免责构成,创新普法形式;也需要法律与文体跨学科研究、跨行业协作,以弥补文体活动规则之缺失,以期达到疏而不漏的法律适用理想效果。

注释

①《我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37.2%》,https://m.gmw.cn/baijia/2022-03/30/35623201.html,光明网,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6月22日。

② https://alphalawyer.cn/#/app/tool/search/case?searchType=case,检索时间:2023年4月18日检索。

③ 参见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5民终1657号民事判决书。

④ 参见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江中法民一终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

⑤ 参见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1798号民事判决书。

⑥ 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民终11583号民事判决书。

⑦ 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民终4755号民事判决书。

⑧ 参见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4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⑨ 董璐, 杨江涛:《民法典时代自甘风险的规范解构及其漏洞补充》,《法律适用》2022年第5期。

⑩ 丁岱睿:《民法典中的自甘冒险制度研究》,《上海法学研究》2021年第23卷。

⑪《民法典》草案二审稿第954条之一第1款将自甘风险适用于自愿参加危险性的活动。

⑫ 也有学者认为其他参加者包含活动组织者,如杨立新教授在《自甘风险:本土化的概念定义、类型结构与法律适用——以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体育事故为视角》(载《东方法学》2021年第4期)一文中认为白银山地马拉松越野赛组织者的责任认定应适用《民法典》第1176条的自甘风险规则。

⑬ 王利明:《论受害人自甘冒险》,《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2期。

⑭ 张新宝:《侵权责任编:在承继中完善和创新》,《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

⑮ 杨雪,张峻博:《民法典体育活动自甘风险的要件及其司法适用》,《南海法学》2021年第6期。

⑯ 2022年2月25日,最高院发布了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第一批),其中第十号案涉及适用《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

⑰ 如:苏州大学赵毅教授的《民法典施行背景下足球伤害法律适用的新发展》刊登在《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柯友乐博士的《民法典视野下体育运动致害的损失分担—基于公平责任司法适用的实证研究》刊登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1年第9期;中国政法大学李鼎博士的《体育侵权:自甘风险还是过失相抵》刊登在《武汉体育学院学报》2020年第5期。首都体育学院韩勇教授的《民法典中的体育自甘风险》刊登在《体育与科学》2020年第4期。

⑱ 程啸:《中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创新与发展》,《中国法律评论》2020年第3期。

⑲ 雷磊:《同案同判:司法裁判中的衍生性义务与表征性价值》,《法律科学》2021年第4期。

⑳ 同注14。

扫描二维码添加企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