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当前位置 : 首页 > 利群视点

2023-08-07

故障能否成为火灾的原因

全国首起火灾原因认定行政争议案代理实录

----周显根律师

一纸通知:引发全国首例火灾原因认定行政诉讼

临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01929日针对本市张家渡村金某家火灾的事实,作出(临)公消(2001)第012号火灾原因认定书,载明:2001825510分,金某开办的光芒电器商店发生火灾。烧毁商店商品及室内的家具、电器及生活用品,烧毁屋二间。

根据《消防法》第39条规定,火灾原因认定如下:

1、起火时间:2001825510分;

2、起火部位:商店一楼南侧南北摆放的电视机架第二层南端;

3、起火原因:南端第一台29寸长虹电视机故障引起。作为利害关系人的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虹公司)在得知火灾原因系其生产的电视机故障引起,不服临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原因认定,向台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提出复议申请,台州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于20011212日经过审查作出维持决定书。长虹公司不服火灾原因认定,于2002426日向法院提起不服火灾原因行政认定全国首例行政诉讼。

诉辩焦点:电视机故障能否引起火灾

长虹公司在起诉时认为: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南端第一台29寸长虹电视机故障引起本案火灾,没有依据予以证实,因为:

1、据以认定引起火灾的电视机根本没有留有长虹标志;

2、到底是何种型号的29寸长虹电视机,火灾原因认定没有予以查实;

3、对引起燃烧的电视机残骸,没有依法予以鉴定;

4、故障到底是什么原因的故障;故临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所作的火灾原因认定,没有事实依据,且对残骸没有依法进行鉴定,程序违法,要求法院予以撤销。

针对长虹公司的起诉,临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代理律师周显根答辩认为:

1、根据当事人金某及其家人的陈述,当夜只有南端一台长虹电视机处于通电状态,并对起火部位、时间作了相应的陈述;

2、根据到场救火邻居汪某等人证人证言证实:在起火前,他们在商店观看电视,金某一般是用长虹29寸电视机进行播放,当夜也是该台电视机进行播放并处于通电状态;

3、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9寸长虹电视机位置燃烧严重,摆放铁架,弯曲严重,可以证实该部位为起火部位。至于残骸,本案中已无鉴定价值和必要,故本案火灾原因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要求驳回长虹公司的起诉。

事实依据:电视机故障是否成立

由于火灾原因的特殊性和火灾现场的破坏性,公安消防部门在对火灾原因进行认定时,往往采用排除法确定起火的原因和部位等,有时也借助技术鉴定和火灾现场模拟复原等确定火灾原因。针对本案南端第一台29寸长虹电视机故障能否成为火灾原因,周显根律师发表了如下意见:

一、在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情况,可以证明本案火灾的发生不存在生活用火和纵火、线路老化等原因引起火灾的可能性;长虹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本案火灾的发生是由其他原因引起的可能。

二、认定本案火灾是否由长虹29寸电视机引起,应从起火部位、起火部位押放物品、该物品能否引起燃料等进行调查确定。在本案中,消防部门向法庭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其火灾原因认定的正确性。1、关于起火部位的认定,从最初到达现场的汪某、王某等证言看,汪称:在铁架上面着火,靠南侧方向;王称:下层没起火,靠左边也就南侧第一只、第二只电视机火势较大,货架前侧和后侧没有起火。从现场勘查笔录证实:南侧货架比北侧货架燃料后毁损严重,尽管证人证言在一些细节问题上有不同的表述,但得出的结论是同一即起火部位是南一楼南侧摆放电视机货架位置,这与火灾现场照片证据相互印证。2、关于起火部位摆放物品认定,根据金某及其家人和章某、许某等人陈述可以证实:货架南端摆放的是长虹29寸电视机,这与当事人自已对三层货架摆放物品所画的示意图相符合。3、关于29寸长虹电视机当夜处于通电状态认定。证人章某称:平时,一般都是从下往上数第二层靠我家方向的那只29寸长虹电视机进行播放;证人许某称:21寸电视机放货架第三层,底层是灯管、电线等物品,平时都是二层南侧的29寸长虹电视机在播放,电线是接好的。当事人金某及其儿子陈述:当夜29寸长虹电视机他们看过,该台电视机放货二层南侧,我们大概看到2340分,是用遥控器关的。因而上述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本案系由长虹29寸电视机故障引起火灾。

三、长虹公司提出要求对残骸进行鉴定,以便确定故障原因问题。周显根律师认为: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21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对提取的痕迹物证,是否进行技术鉴定,由公安消防机构予以确定。在本案中由于提取的电视机残骸仅有塑料件部分痕迹,中间的元器件已全部烧毁,因而在本案中已失去鉴定价值,故长虹公司要求确定故障是代号种零部件引的,在本案中已失去实质性意义,并不存在程序违法之行为。

综上,临海市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本案有关证据,认定火灾原因系南端第一台29寸长虹电视机故障引起并无不当。

本案问题:缺陷的程序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审判监督程序,长虹公司的诉称均被驳回;但在代理过程中,发现公安消防部门在处理相关问题时,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程序缺陷:

1、在案件未了结以前,公安消防部门对电视机残骸作了处理,这在消防部门的火灾原因认定可作为可诉性情况下,对保存物证进行处理是不当的。而消防部门认为:火灾原因认定具有可诉性,是在2002620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以(2002)行他字第4号作出答复之后发生的,在此前,火灾原因认定是作为勘验鉴定的技术性文件加以处理,故对现场提取的电视机残骸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2、有关调查笔录,注明是二人调查,但笔录从头至尾只有一人记录、签字,该笔录证据在形成上存在形式不当。

3、火灾调查员的资格问题。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0条规定,火灾事故调查员应当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目前虽实行了资格证书统一资格考试,但至今未颁发岗位资格证书,这是公安消防管理中的一大缺点。


热点推荐

扫描二维码添加企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