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浏览:    时间:2019-05-14
答辩人:A企业,住所地:xxxxxx县xxxx。

法定代表人:XXX,负责人。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xxxxx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现答辩如下:

上诉人的上诉诉称完全不切合实际、法理不清、前后矛盾、脱离事实,其上诉显然系为了拖延时间、无理缠讼,请求法院依法及时驳回上诉人的诉请。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审判决不存在超过起诉期限问题,上诉人诉称的行政诉讼起诉期限起算时间超出及原审未涉及时效审理的说法是错误的。首先,针对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问题,答辩人系在与xx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诉讼中得知上诉人行为违法的。答辩人在(2014)xx行初字第x号行政诉讼过程中收到xx县国土资源局的答辩状时才知道答辩人的建设项目审批早已于2011年4月27日经xx县国土资源局审核通过,其已经多次将材料送上诉人审批,但上诉人却迟迟不履行职责未予审批。因此本案中上诉人不履行职责不予审批的行为系在诉讼中获知,该情况亦经(2014)台临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书查明确认。其次,上诉人一再诉称本案的诉讼时效起算时间应按书面受理告知书载明时间起算的说法不仅法律概念认知错误,而且前后矛盾。本案答辩人系针对上诉人行政行为违法提出行政诉讼,因此本案的起诉期间应从答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上诉人的行政行为违法之日起计算。xx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书面受理告知书后仅于2013年12月10日出具《关于xxxxx项目供地申请予以退回的决定》将答辩人的申请退回。这是xx县国土资源局一个完整的行政行为,针对该决定,答辩人已及时向xxx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xxx人民法院审理完毕,判决xx县国土资源局的行为违法并撤销了这份错误的决定。该书面告知书系xx县国土资源局作出并非上诉人作出,而且针对该书面告知书xx县国土资源局亦作出了书面的退回决定,但该错误的退回决定已被生效判决(2014)xx行初字第x号予以撤销。所以上诉人依据书面受理通知书来计算诉讼时效的行为连主体都没有搞清楚,就意图张冠李戴抛出一个错误的时间来混淆视听。第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已前后矛盾,自认了其要求仙居xx县国土局作出错误退回决定的时间。在上诉人的上诉状第四页第3 小点部分自认表明上诉人系通过xx县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2月10日针对答辩人的供地申请作出退回决定。上诉人一边声称答辩人的起诉超过诉讼时效,另一边却通过其下属部门送达错误的退回决定,是彻底的自相矛盾。由于答辩人系收到仙居xx县国土资源局的决定,所以立即针对该决定进行诉讼救济并获得撤销判决,答辩人在诉讼中知悉系上诉人一直不予审批违法,因此立即提起诉讼确认违法的行为根本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第四,上诉人声称一审法院不审查本案诉讼时效的说法是错误的。一审法院早在立案时已对时效审查通过后方立案审理,由于书面证据足以确认本案诉讼时效不存在任何超期的可能,所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未予展开不违法法律规定。原审法院还特别针对时效问题作了询问笔录予以查明,上诉人所称的未审查时效进行审理的情况是不切合实际的。综上四点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称本案超出诉讼时效不仅与本案的证据显示相悖,而且自相矛盾、混淆视听,妄图为自身的违法行为找一个根本不存在的理由予以掩盖,请法庭明察。

二、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不履行职责准确无误,上诉人称自身从大局出发统筹考虑的说法是彻底的违法。在原审判决中,上诉人自己答辩称“2011年4月27日收到了国土局报送的材料,审查后认为是新事物,要暂缓审批。”既不说批也不说不批,来一个法律规定以外的暂缓审批。答辩人的供地审批本身就是一个普通的用地主体依法提出的普通用地申请,反而要遭受上诉人无端加设的其他门槛,答辩人递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材料获得国土局审核通过,上诉人却执法违法,贸然违反法律规定不做审批的行为实属严重违法。

三、上诉人的诉称中所称的内容完全与其原审的陈述相反并与证据反映相悖。上诉人在上诉状第三页声称2010年6月开始实施项目建设,而在生效的(2014)xx行初字第x号判决书第6页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4月7日土管局踏勘记载“经实地踏勘,地类划分准确,图与实地一致,未动工”。上诉人在上诉状第四页声称自己未收到正式报批材料,却在原审答辩称2011年4月27日收到了国土局报送的材料。以上两点就足以看出上诉人不切事实胡编乱造,其所有的诉称都是编造的,妄图减轻自身的违法恶性。其上诉所称的内容,答辩人全部不予认可,因其根本不是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诉称完全不切合实际、法理不清、前后矛盾、脱离事实。原审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形,上诉人存在严重违法不履行法定职责,其上诉显然系为了拖延时间、无理缠讼,请求法院根据本案案情,考虑到答辩人申请建设用地许可前后长达八年之久尚未得到批准决定,请求依法及时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谢谢!

答辩人:xxxxxxx

二O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本案已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支持答辩人观点,维持原判。

该案经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之声栏目2014年12月25日专题报道,播报这一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