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启一扇新的认知维度之门——记美国知识产权培训学习回顾及感悟

浏览:    时间:2019-05-14


感慨时光的飞速流逝似乎是每每作此类文字记录的必有感受,获知被选入参加“浙江省知识产权专业人才赴美培训”项目的那刻欣喜依然还清晰可触,转眼便又已重新置身国内。前往美国之前,一直深信这将会是一段无比丰厚的生命历程,不仅可切身的感受美国社会生活以及系统学习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之外,也可藉此在这样一段相对平静的时间里对眼下匆忙而却茫然的工作及生活状态予悉心梳理。不过三个月的时间还是太过短暂,无论是全英语环境下的专业学习还是日常的生活,才稍稍开始适应并进入状态,便就得要返回国内了。尽管如此,三个月的在美生活和学习还是给了我许许多多别样的生命体验和收获。  

    一、总体学习生活情况

    三个月访问学习主要都是在休斯顿度过,在这三个月时间里,组织方共安排我们学习了美国的社会概况、美国司法制度、法律检索、美国专利保护制度、著作权保护制度、商标保护制度以及商业秘密保护等内容。由于期间正好赶上美国的圣诞及新年假期,因此,课程只能更多的被安排于平日的时间里,三个月下来,感觉从未有停歇的时候,极少有时间和空闲对当时的生活进行沉淀和悉心回味。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至今已有两百多年的发展历史,从美国1789《宪法》颁布开始,美国国会随后便于1890年分别制定了相应的著作权保护制度和专利保护制度,由于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该制度此后又经过了不断修改和完善,知识产权立法和实务操作等方面已经非常成熟,加上此次授课的老师多半都有着丰富的知识产权法律实务的从业经历,他们在讲授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很好的向我们传受了一些具体的实务操作,从而让我让对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了一个较好的了解,也为今后在国内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实务提供了良好的参考和借鉴。

    除在休斯顿大学学习之外,我们还对美国排名前十的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及专注于知识产权业务的殴夏梁律师事务进行了拜访学习,事实上我们很大一部分时间都是在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所度过的,摩根所的现代和大气以及Paul教授对其办理案件精确地把握及精细地准备给我留下及深的印象。此外,我们还先后参观了德州议会大楼、德州最高法院、休斯顿的市政厅、全美规模第三的基层法院Horry county法院、德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并在后期还前往华盛顿访问了美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参观了美国国会、联邦最高法院等部门机构。

    休斯顿虽号称美国第四大城市,但却远难以堪比杭州的拥挤和繁华,市中心几幢高楼完全处在目视可及的范围之内,行人稀少,更未见林立的酒店商铺。走出市中心,就全是各类house,apartments与国内也是完全不同的概念,只是house楼上楼下被分成若干相对独立的房间而已,除市中心外很难能见到高于两层的建筑,且彼此间隔“遥远”,与此同时便是这里民众生活的安然闲适。当然,这些都是外在的呈现,而让我们关注的并非仅在于此。

    在参观德州南区联邦地区法院时,我们同当年审理安然案的法官Gilmore进行了相对深入地交流。从与其的交流中我们获知,美国的法官既没有个案审限的要求,亦不用担心其所办理案件上诉后是否被予改判,其只需只尊从于法律和内心的道德律,享受着相对高薪和社会尊荣并可干到自己想退休的年龄,美国司法之独立及之所以独立从中或许也可见一斑。参观休斯顿市政厅时候我们顺带旁听了一场市政会议,会议由市长主持,参会的主要有市政府的主要领导班子成员,会议的内容是听取辖区民众各对政府或者日常的生活问题的各种诉求,并由市长或由市长责成参会的相关成员当场或指定时间内做出回应和提出解决方案,此类会议基本每周会举行一次,“执政为民”得以很好诠释。同时我们得知,休斯顿市长为公开的同性恋者,在此后不久还与其女伴前往加州进行了登记结婚,不得不让人钦服美国社会的开放与包容。

    不用翻墙便可浏览各式的网站同样是一件无比畅快的事情,之前在国内无法接触的Facebook、Twitter等社交网络均可自由享用,但在国内可以任意下载的各式音乐歌曲和影视作品,在美国的三个月里,这样的任意却完全只是一种奢侈。因为美国版权的保护,先前在国内使用的“酷我音乐盒”等音乐播放下载软件已完全失灵,若要下载则只能在授权的网站付费使用,所以,在美国很少有像国内一样存在赤裸裸的未经授权的复制行为(包括专利的直接使用及商标的侵权)。美国之所以有许多世界一流的音乐及影视作品的创作,除美国本身文化的多元及社会的开放包容外,我想同美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健全和有效实施亦不无相关。

    美国的诚信制度亦让人惊叹。之前在与美国法院的法官交流时询问他们在司法实践中是否存法院生效判决文书的执行难问题以及是否有类似于中国执行局这样的机构设置,其对这样的问题似乎完全不可思议,除非执行人本身不具有执行能力,否则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简直难以想象。而且在美国日常社会生活中,使用信用卡是一件极为普遍的事情,但在美国使用信用卡时只需刷卡签名而无需密码,大额消费核对下ID便可,还有美国发达网购,在进行网络支付时只提供信用卡号及cvv2码便可完成支付,而完全不用担心自己的信用卡会被多刷或盗刷,虽未对此细致研究,但人性的共通让我更相信美国在信用体系方面建设的成就。   

    二、美国特殊的法律制度 

   (一)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

    美国特殊的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美国的知识产权诉讼程序却与国内存在诸多的不同之处。涉及专利和著作权的案件均由联邦法院管辖,涉及商标和商业秘密等不正当竞争的案件根据情况既可能由联邦法院管辖也可能由州法院管辖。而就诉讼程序本身而言,美国的诉讼周期相对于国内则要漫长的多,完整的一个程序历时两年以上并非稀奇,其独特之处还在于美国的诉讼有一个证据开示(Discovery)的程序设置,这也是整个诉讼程序中最为繁杂且耗时耗力的一个程序。通过证据开示,案件的事实往往可以很好的得到还原,使得法庭调查所确定的事实得以更好地接近客观真实,故而为侵犯商业秘密等在我国看似举证极为困难的案件的胜诉成为非常可能,从而是90%以上的案件在未经庭审之前便可得到处理,国内虽然也设置了相应举证程序,但两者差异甚多。

    从证据开示的方式和所涉范围来看,美国证据开示方式非常多样,所开示的证据范围非常广泛,几乎可以要求提供除保密特权事项之外的所有证据,就具体而言,证据开示的方式和范围包括:

    1.初始披露(Initial Disclosures),即双方在证据开示会议之后14天内需主动提交支持各自诉请或辩解的证据,这些信息包括:1)双方、和双方有关联关系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联的第三方的主体信息; 2)以及相应各方拥有、保管和控制的资料的副本及说明;3)每项损失的计算依据;4)适用于与赔偿相关的保险协议。

    2.庭外证言(Oral Depositions)即一方当事人庭外向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证人在其宣誓之后进行询问并对所询问内容进行逐一记录。通常情况下,一方当事人可向任何一方及所属人员进行口头证言的采集,也可以向案外其他组织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言(deposition),相关组织必须就该组织所掌握或负责的信息指派能代表该组织人员进行作证。

    3. 质询(Interrogatories),即一方当事人在法庭的主持下或根据双方的协议,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包括细分问题在内的数量不超过25个的质询问题,但质询问题须得与初始披露的证据相关,另一方则必须在30天之内对这些质询作出回答以及提出异议。

    4.文件和物件主张(Requests for Production),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提供或者允许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所拥有、保管和控制的证据进行的调查、复制、测试或取样,这些证据包括:任何特定文件和电子信息(只要是存储于能被读取的媒介中的,不管是什么形式的媒介)以及任何特定的有形的东西。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必须在30天之内作出回应。

    5. 现场调查主张(Request for Physical Inspection),即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允许进入另一方当事人所有或控制的特定场所及其他场地,并对其场所及特定物体进行搜查、测量、调查、拍照、测试和取样,或者在上面进行操作。

    6. 认可主张(Requests for Admission)即一方当事人为了未决的事项,可就以下事项的事实向任何第三方提出一份书面认可主张: 1)案件事实、案件事实的法律适用以及对两者的看法;2)任何已知文件的真实性。如果被要求回应的主体没有在30天内提供书面回复或对每项诉求提出异议,则就视为其认可了该项诉求。

    当然,由于美国证据开示制度的细致繁琐,使得该程序成为整个诉讼程序中最为耗时费钱的程序设置,也常常被一方当事人所滥用,尤其在知识产权诉讼中,该程序更为复杂,从而为此前饱受争议的专利渔翁(patent troll)的出现和存在提供了便利,但相对于追求司法的公正而言,这显然不是主要的问题而且也并非不可克服(针对专利渔翁这一现象,美国就专利诉讼进行了诉讼程序的适当调整,传统的专利渔翁或进行了转型或已难生存)。

    我国民事诉讼程序虽然已由原先的职权主义转变为采当事人主义的对抗式诉讼,并在《民诉法》及相应的《民诉证据规定》等规定中设置了证据交换等证据制度,但由于未具体规定如何向对方及第三方的取证的操作程序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实践中取证(尤其是向对方及第三方取证)难依然是一个普遍的问题,美国的这套证据开示制度非常值以学习和借鉴。  

   (二)马克曼听证程序

    美国的专利诉讼中还有套独特的程序设置即马克曼听证(Markman Hearing)程序,又称“权利要求书解释(Claim Construction)”。美国联邦最高院对该程序并未进行统一的规定,根据联邦各地区法院的规定不同,该程序既可能在证据开示之初进行,也可能在证据开示结束之后进行。这套制度是基于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存在而产生的,根据美国的司法制度,法官只负责法律问题,事实问题则交由陪审团解决,美国联邦最高院在1996年马克曼案中认为而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应由法官解决更为适合,因此才有了马克曼听证程序的独立存在。而我国的案件审理无论事实认定还是法律适用均是由法官(以及陪审员)负责进行,是否有必要将权利要求解释进行独立的设置,确实还有待论证,但马克曼听证程序中所适用的权利要求解释规则却值以借鉴,如内部解释规则和外部解释规则,以及为更好的向法官说明权利要求中所使用的专业词汇的内涵和外延,一方的律师可聘请该领域内的专家作为技术顾问或专家证人,同时聘请图像顾问来制作一部生动的动画来讲解相关技术背景以及该专利的技术要旨,这对于不具有专业技术背景的法官来说,专家的证言以及生动的图像说明显然更具说服力,尽管这会让委托人承担更多的费用支出,但这相对于案件的输赢结果以及和解的主动权的获取显然是值得的,因为取得有利的权利要求解释也就意味着案件已胜诉了一大半。

    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也是此次学习的重点,除了如何进行侵犯商业秘密的诉讼之外,还包括企业如何构建良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但不管是证据开示还是马克曼听证,这对律师工作的精细化都提出了极高的要求,无论是诉讼程序的进行还是每个程序环节所要完成的工作事项,都要求得有一个清晰而细致的步骤和框架,将属于性质的事项尽可能的进行量化,并进而进行大量的资料收集和仔细的分析归纳,从而最终为客户提供一个专业而高质量的法律服务。  
 

    最后,想说的是,感谢省知识产权局和外国专家局及律所给予我这样一次难得的学习机会,让我得以无比奢华的从2013年的年末开始一直延续至今年的3月,经历了一段不曾想望的人生体验,或许降临的太过于匆忙,在我还未回神之际,便已匆忙而过,此刻回味,尽管有着各种的遗憾,但诚然已为我开启了一新的认知维度之门门,而能够看的并走的多远则更在于今后的努力和坚持。也希望以此为契机,能够在今后的执业中提供和回馈更为优质和更高水准的的法律服务。

 

 

                                                 毛灵见 律师

                                               2014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