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彰显正义 证据不足不予起诉

浏览:    时间:2019-05-14

一、血腥命案

临海,一座优雅的历史古城

2013年09月18日,临海市某镇某村村民郭海(化名)被杀,案件现场惨不忍睹。经法医论证:根据尸体检验,死者郭海左、右侧颅盖骨、颅底骨折,左、右两侧颞、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左、右两侧颞、顶部脑组织挫伤,颅脑损伤严重,分析认为死者系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最终,法医的鉴定结果为:死者系被他人用条形状非金属类钝器打击致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

这起血案迅速在当地引起轩然大波,人人闻之风声鹤唳。毫无疑问,这样的一起命案给当地公安机关带来了莫大的压力。随即,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负责侦破此案。

二、锁定“凶手”

同村的郭龙(化名)是个文盲,在家务农,性格孤僻,与死者郭海之间存在嫌隙、互不往来。命案发生后,村民众说纷纭,纷纷猜测凶手究竟是谁?

事实上,案发后的那一段时间,郭龙和大家一样,希望尽快抓住凶手,以给死者家属一个交代。可是,让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在案发三个半月后的一天,自己竟然被公安机关锁定为命案“凶手”。

究竟为何公安机关会将杀人嫌疑的矛头指向郭龙?这其中究竟有何蹊跷?

原来,公安机关通过反复排查、走访,掌握了一些案件侦破的关键信息。死者的儿子说,郭龙在多年前与父亲郭海有过矛盾,后郭龙曾在外面扬言要将郭海打死;有村民说,郭龙曾扬言说两个小的我打不过,郭海的老命我迟早要把他收拾了;有村民说,郭海死后,郭龙每天躲在家里,连案发现场都没去看过;有村民说,郭海死后,郭龙在村里走动或者赶集的时候身上都会带一把柴刀,行为反常,之前没有这个习惯;还有一点,办案民警到郭龙家调查本案,他先持柴刀威胁,后持红缨枪追打民警。

所有的焦点似乎都指向一个人——郭龙!

2014年01月03日,郭龙被刑事拘留,同年02月25日被批准逮捕。

三、拨开乌云

本案被移送至台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嫌故意杀人罪,最高可能会被判处死刑,且郭龙家属也没有聘请律师,因此,由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中心领导非常重视,经过慎重考虑,指派了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黄道进律师办理此案。

接受指派后,黄道进律师随即投入全部的精力开始着手研究本案,第一时间到检察机关查阅了所有证据材料,并依法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甚至亲临案发现场进行实地查勘,找寻本案可能存在的蛛丝马迹。综观全案,黄道进律师通过调查、分析认为,本案认定作案凶手系犯罪嫌疑人郭龙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的证据瑕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瑕疵之一,仅仅口供。

本案直接证据只有嫌疑人的供述,此外,没有其他任何证据能够证实殴打被害人并致死的系本案的嫌疑人实施,证据客观性缺乏,认为可以认定的观点其实是建立在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体系之上。

瑕疵之二,口供反复。

从嫌疑人郭龙的多份讯问笔录情况来看,也是反复的,一开始认可致害事实,后来的几次笔录全部始终予以否认,其作出的解释是自己不识字是文盲,而且公安机关笔录也没念给他听。并且讯问的时候坐在板凳上时间长了,加上天气冷,就觉得熬不住了,所以就胡乱承认应付一下。

瑕疵之三,传来证词。

从十几位证人的询问笔录情况来看,也不能证实嫌疑人郭龙有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是犯罪嫌疑,他们的口供都是猜测、都是捕风捉影,也没有亲眼目睹郭龙“杀人”过程,不能因为嫌疑人性格孤僻且与死者生前有矛盾,就将犯罪嫌疑锁定在其身上。

此外,除了上述证据瑕疵,尚有多处主要疑点无法予以合理排除,具体有以下七个疑点:

疑点之一,结论仅靠办案经验!

侦查机关在现场勘查时,记载在尸体附近有两条白色擦痕,地面上有很多不规则白色塑料碎片,两个红色塑料碎片,在情况说明中认定两片塑料碎片裂口上附有尘土,系陈旧性断口。然而,侦查机关对此的解释是凭办案经验得出的结论是陈旧性断口,也无法予以鉴定。

疑点之二,一条路还是两条路?

侦查机关在侦破报告上记载“从某镇开车上山至案发村,仅仅只有一条康庄工程水泥路。后来,在检察机关退查后却得出还有一条小路上山的事实,这又是一个矛盾。

疑点之三,DNA分型谱带与谁形成?

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物证鉴定书记载,所送的郭海左手拇指、左手食指指甲、木棒(王涛家提取)擦拭(脱落细胞)检出混合DNA分型谱带,那么,这三个地方混合DNA分型谱带究竟是被害人郭海与谁所混合形成?侦查机关也无法予以查明。

疑点之四,“凶手”为什么不能是冯超?

侦查机关在批准延长羁押期限报告书记载“发现死者郭海指甲留有冯超DNA”,对冯超在2013年9月15日前后的活动却不能有效掌控,对此,黄道进律师不得不保持合理的怀疑态度,也不能排除冯超可能存在的作案嫌疑。

疑点之五,有作案工具无检测结论!

侦查机关所送浙江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所做检测的作案工具木棒,却并没有响应的检测结论,这是证据的严重问题。

疑点之六,手表在哪里?时间是几点?

犯罪嫌疑人郭龙供述自己作案时查看了一下手表,且其手表快了一个小时,然而,侦查机关也没有提取手表并核实时间。

疑点之七,有罪供述一定是真的吗?

犯罪嫌疑人郭海供述因案发当天听到被害人在骂他,遂从家中出去持木棒追打被害人,并打了被害人多下,如果说按照他的供述内容,那么,从骂人到打人,应该有一个持续的过程,而现有证人证言均未证实听到被害人在骂人,也没有听到击打的声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而本案中,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存在的诸多疑点均不能得到合理排除,现有证据难以形成内在的有机联系,不能达到具有排他性和确定嫌疑人有罪的确信结论,应当坚持疑罪从无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刑事司法原则。

因此,黄道进律师通过详细的阅卷、审查证据体系、会见嫌疑人、对案发现场进行查勘,对所有证据进行反复研究综合论证推敲,最后,坚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严重瑕疵,不足以证明嫌疑人郭龙作案事实,故形成详尽的辩护意见,郑重提交检察机关,建议对本案作撤案处理。

四、重见天日

检察机关在收到黄道进律师提交的书面辩护意见之后,非常重视,并迅速召开会议,讨论本案存在的问题,论证黄律师提出的每一个观点,最终得出一致结论,认为黄律师提出的辩护意见从事实、证据和法律等方面都理性、客观,本案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在黄道进律师一丝不苟的努力下,本案最终以检察机关不予起诉而告终,一个背负血腥命案的嫌疑人终于拨开乌云、重见天日,本案终于以完美的结局划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案例撰稿人:黄道进

                                 2016年0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