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经办xx山庄诉xx县政府履行法定职责案被编入《人民法院案例选》

浏览:    时间:2019-05-14

标签:土地使用权取得|行政诉讼|建设用地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2011年,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老年公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建设项目用地申请,县国土资源局同意划拨1公顷土地作为医卫慈善用地,随后将审批材料报送县政府。2013年,因县政府迟迟未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几经询问下,得知国土局已经审核通过,依法报县政府审批。发起人询问县政府相关部门得到了不同的数种答复,但迟迟不见国土局或县政府作出任何书面答复。投入数百万的发起人在长满杂草的土地上苦等不决。作为公寓负责人找到我所林律师,委托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在一审二审中我所的代理意见为1.建设用地申请系两级申报,2011年县国土局审核通过已经报县政府,县政府受理时间明确,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决定;2.县政府出台《补充意见》否定原已审批的规划于法不符;3.县政府提出国土局的送审已经退回国土局于事实不符。4.县政府提出的暂缓审批于法不符违反法定期限不作出决定5.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原告起诉合法。

Xx县政府的反驳意见为1.县政府已经履行法定职责,作出退回的审批决定;2.根据2013年的《补充意见》原告的审批不符应予退回;3.现文件尚未在县政府处,无法审批;4.原告起诉超出诉讼时效。

    我所律师全程办理该案件的一二审。在一、二审期间的代理意见基本得到法院采纳。

法院认为:①《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浙江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21条第1款第1项、第3款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和原有建设用地范围内,2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②公寓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申请,后者拟以划拨方式供地,并在审核后多次报县政府批准。但县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确认该行为违法,限其在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公寓供地申请的决定。

实务要点:建设单位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本级人民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决定的,属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

    由于该案例的典型性,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制的《人民法院案例选》作为典型案例编入。案例索引:浙江高院(2014)浙行终字第230号“某公寓诉某政府行政诉讼案”,见《仙居市常青山庄老年公寓诉仙居县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审批法定职责案——上级行政机关对其下级初审后报送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作决定的行为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戴文波、徐后利),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503/93:257)。

     案件在判决后经沟通xx县人民政府已经做出了准予xx公寓使用讼争土地的土地批准书为案件审理判决后也得到较好解决的社会效果Xx公寓历经数年的审批终得到公正合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