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退休年龄仍参加工作受伤的工伤认定

浏览:    时间:2019-05-14
【基本案情】
    2016年x月1日下午,原告的叉车操作员在搬运货物过程中发生叉车倾斜,原告的员工张xx见状跑向叉车用手拉叉车后部时摔倒于叉车底部,导致被叉车倾轧致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6年x月30日,根据被告的受理要求依法向其寄送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被告遂作出《工伤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椒工伤不受字[2016]1号),理由为职工张xx受伤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遂决定不予受理。                                                     
                                                    
【焦点问题评析】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从事原岗位工作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在工作中受伤是否应当认定工伤。                                                
【伤者情况】
伤者长期在原告处工作,原告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含工伤保险),伤者张xx在2016年x-1月恰好年满50周岁,在周岁满后第一个月第一天在工作岗位受伤死亡。张xx既未提出退休也与公司其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者一样继续在厂里工作。伤者的工伤保险记录是持续到受伤前。
根据工伤保险的缴纳惯例,当月的工伤保险费系下个月缴纳,在缴费、税时一并缴纳。张xx受伤后,社保局拒绝再为张xx缴纳工伤保险。
【申请工伤情况】
公司方在伤者受伤30天内向社保局依法申请工伤认定,但社保局不予受理并出具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法律适用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 》(2007)行他字第6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人社部发〔2016〕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诉讼结果】
本案经过案情深入了解及法律检索后,为原告代理,在经过法院一次开庭审理后,被告方出具了工伤认定,最终认定了张xx的受伤死亡系工伤。
【社会效果反思】
由于法定的普通工人退休年龄分别为50周岁(女)、55周岁(男),随着我国国民身体素质的提升,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仍参加工作,系普遍性需求。在工作中受伤是难免的,国家之所以对于工伤保险、工伤认定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同时也保护用工企业在用工的工伤成本。在企业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社保部门不应当拒绝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的工伤认定,本次诉讼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用工企业的正当权益,明确了社保部门的职责,发挥一定的社会正能量。